我國發布新的化肥淡儲管理辦法
為了更好的促進我國農業化肥行業的發展,我國發布了新的化肥淡儲管理辦法。“新辦法”的第二章《化肥淡儲管理》中,同樣明確中央、地方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自負責中央、地方淡儲化肥的宏觀調控、統籌協調、儲備任務管理、淡儲起止時間等。
“新辦法”的第三章取消了老辦法的“不超過800萬實物噸”說法,改成“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在國務院批復的規模控制量范圍內,根據全國化肥市場形勢和客觀調控需要,確定年度淡儲總量,以及中央承儲企業儲備任務量和分區域地方承儲企業儲備任務量”;品種明確增加“優質復合肥”,同時廢除“補充規定”里的“以尿素為主,各承儲企業淡儲化肥總量中尿素應占70%以上。個別地區承儲企業可以根據當地用肥需要,并在報淡儲委托單位備案核準后,適當調低尿素所占比例,但不得低于淡儲化肥總量的50%”,明確“各區域淡儲量中尿素所占比例不應低于40%(按成分計)”。各位大俠,儲備庫點的修改---“農作物主產區”和“糧棉主產區”,能夠分得出多少的子丑寅卯來?
至于“新辦法”的《承儲企業基本條件及選定方式》,應該是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十年來逐步發展、逐步完善、逐步成熟的結果,思君不見倍思君,別離難忍忍別離,關于這個節奏所有的比對都沒有必要了。“補充規定”里的“對承儲企業及承儲任務實行一次招標、三年穩定、獎優汰劣的辦法”被沿襲,只是沒再提及承儲任務,單獨說一下的目的,是因為有多人詳詢過這一點。鮮翠欲滴、略晃你眼的是“近三年內無偷稅、逃稅記錄,無銀行,海關不良信用記錄”,先前好似木有海關什么事。另外,“招標公告應當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招標結果應按要求進行公示,并接受投標企業質詢”,算是泄了前些年個別未得利益者的一些小私憤了吧。
“新辦法”的第六章《淡儲任務指標考核》,比較細化,在不弄虛作假的情況下可操作性要強些,如“淡儲期間在標的區域內累計調入量不少于淡儲任務量的1.4倍”(“老辦法”和《補充規定》里的考核規定被取消);“淡儲期間平均庫存量不少于淡儲任務量”(《補充規定》是在淡儲期的后2個月中至少有一個月的月末淡儲化肥庫存量要高于淡儲任務量);“淡儲期間后3個月中至少有一個月月末庫存達到淡儲任務量的120%”,初雪紛飛的深秋中,有了些許正午陽光。
關于淡儲化肥的“監督檢查”,不用談也清楚,專員辦按屬地原則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增加了“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對本區域地方承儲企業淡儲化肥儲存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就是不知道《承儲企業淡儲期間化肥進銷存月報表》,“老辦法”時要不要抄送給承貸銀行啊?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每月月底前也多了一件事,要將地方淡儲化肥的相關數據匯總上報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老辦法”的貼息成本由“委托單位參照國家規定時尿素中準出廠價或其他品種市場價格情況和合理運雜費用逐年確定”被取消,“補充規定”的“承儲企業有責任按照委托單位的要求監測當地市場化肥價格,定期向委托單位提供有關信息數據”被取消,“新辦法”白紙黑字,貼息成本由“財政部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農資流通協會提供的化肥出廠價(含稅)合理確定”,中國農資流通協會要當好中國農資界的屠呦呦,任重道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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